竺可桢日记 (1947年)10月30日 星期四 杭

晨雨数点,下午晴。
杭展雨数点,下午晴。

  
今日起学生罢课三天。下午学生雷学时〔来〕。晚黄贤林、叶玉祺来。
  晨七点半起。上午约校中所请常年法律顾问鲍祥龄来谈,余告以于子三等四人被捕情形。渠〔谓〕对于等被捕后警察局与保安司令部均有责任,应将逮捕人于廿四小时内送交法院,但谓《动员勘共法令》公布以后此项法令是否有变动待查,候回返家以后查明来函(见后)。其次关于子三身上带有玻璃,予以自杀之机会,则保安司令部之疏忽罪无可逃。
  学生代表雷学时来,谓今晨自治会大会议决,下午三点将全体出动赴法院晤己解送第一法院之三学生邮伯瑾、陈建新、黄世民,并至保安司令〔部〕看于子三尸骸。予劝雷转告学生弗大批前往,雷有难色。余电询些鸣涛,渠允可有代表十人前往,但不能有大批人至司令部。中膳后二点,学生千余己群集阳明馆前,预备出发c余与邦华、倔南、高锡昌(法学院)三人至阳明堂,开示学生弗集队前往法院与保安司令部。余等讲后,群众虽无言.而指挥者仍依预定计划,令学生出发。余一面嘱舒厚信、孙斯大随同学生前往,顾俶南与邦华乘车至法院与警备司令〔部),告以大批571学生将来。同时打电话与省府雷秘书〔长〕及保安司令些鸣涛。因值午后均不在,乃打电〔话〕与阮民政厅长毅成,渠允转达。
  三点开临时校务会议,约法学院赵之远、高锡昌、周子亚列席。余报告经过后,决定发表于子三被捕经过消息,同时呈教育部,并请教授会于明晨十点召开会议。
  学生大队去后,余颇关心。至七点有警察来报告,未几李昌臣亦来,知到法院时颇有争议,经假南解释,卒由代表廿人人内,见面F伯瑾等。去保安司令部则至鼓楼即受阻,亦派二十人先后入内,看于子三之尸首。八点整队返。假南、邦华、厚信与李天助、刘振华及学生四人则共同借法医蒋大颐验尸,十点始回c鲍样龄律师函中附来关于《动员勘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》。第七条:为维持安全秩序,政府对于煽动叛乱之集合及其(行)(言〕词行动,应依法惩处。《后方共产党处置办法》第八条:共产党员或为共产党工作人员潜伏后方,不为第六条登记之申请,应由当地治安机关一律予以逮捕,于法定期间内移送有〔关〕审判机关,依《刑法》及《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》之规定惩处之·…. .前项共产党员及其工作人员,不论何人均得向当地政府或治安机关检举,但有挟嫌诬陷者,应依法惩处。
  接沈鲁珍函鲍祥龄、萨本栋函朱福炘寄朱辅先电张晓蜂电SpUI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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